新華社濟南7月11日 “新華社發佈客戶端”專電(記者 吳書光、張志龍)近日有媒體報道,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有多名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,涉事女生從11歲到15歲不等,目前事件在網絡持續發酵,記者近日趕赴事發地對事件進行了追蹤,採訪了當事人及其家屬、學校、政府部門等,回應社會關切。 
  追問一:是否屬於強姦? 
  記者7月7日見到了當事人平平(化名),她一直蜷縮在床上抽泣,並用毛毯蓋住全身和臉頰。一番溝通後,8日,平平答應接受記者採訪。在採訪過程中,她目光獃滯,一直保持同一姿勢回答記者的提問。 
  平平對記者說,去年12月23日,她得知另一位女生婷婷(化名)在晚自習後相約到校門口散心,看到黃某峰在一輛車上。黃某峰招呼她們上車,她們趕緊跑,結果被黃某峰先後強行拉上車。車開到銀山鎮一家賓館後,黃某峰說其他人都去梁山縣買毒品了,隨後黃某峰在賓館強迫和她發生性關係。“我心裡非常害怕,想跑,還使勁抓黃某峰的手背和胳膊。”平平說,之後,為避免和人獨處,她還跑到了賓館院子停車場,後來被“瘦高個”男人發現拉回了房間,先後被黃某武、盧某強姦。“他倆還拿著我的衣服,讓我洗了兩次澡,不洗乾凈不讓(從衛生間)出來。”
  追問二:警方緣何不立案? 
  據當事人平平家屬反映,從2013年12月23日至今已半年有餘,對於家屬反映的孩子被強姦一事,警方一直沒有立案,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答覆。“警方沒有告知我們任何東西,立案或者不立案總得給我們一個交代。” 
  對於輿論質疑的東平縣公安局不作為問題,東平縣公安局9日書面表示,在對該案的調查過程中,東平縣公安局始終高度重視、積極開展工作,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。
  警方提供的材料顯示,2013年12月26日,泰安市東平縣康某、解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:平平(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)、婷婷(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)於2013年12月23日晚結伴離開學校後,與家人、老師失去聯繫,懷疑被人拐賣。東平縣公安局於當日以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偵查,併成立專案組,先後赴濟南、菏澤等地開展工作,積極尋找失蹤人員。12月29日,婷婷返回家中,平平獨自到梁山縣,2014年1月5日被找到,該案被撤銷。 
  警方材料還顯示,1月6日,平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姦。經調查,2013年12月23日晚,平平、婷婷與黃某峰、黃某武、鄭某、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,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平平先後發生性關係,盧某欲強行與婷婷發生性關係未果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36條之規定,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姦罪,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,東平縣公安局於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。 
  警方還表示,在調查過程中,警方發現黃某峰、黃某武、鄭某、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,依法將黃某峰、黃某武、鄭某行政拘留。經後續偵查,鄭某、黃某武因涉嫌其他犯罪分別於2014年4月27日、7月4日被刑事拘留,另案處理。 
  追問三:是否篡改筆錄? 
  平平家屬說,2014年1月8日,平平三位家屬第一次去東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錄口供。一位家屬表示,警方並沒有如實記錄平平所述,而是有所篡改。“有一個地方孩子原話是‘扒我衣服’,我卻看到筆錄是孩子把外套脫了,還幫黃某峰脫衣服。”
  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說,所有口供最後都要經過被詢問人的核實、修改、簽字等程序。東平縣公安局9日書面回覆,筆錄記錄完成後交予控告人核對,控告人核對後按照自己的意見提出修改,符合程序規定。 
  據記者瞭解,家屬與民警當時的確就相關表述發生衝突,這也使家屬不認可筆錄內容。 
  據平平家屬介紹,1月8日第一次筆錄不歡而散。而1月21日第二次做筆錄時,一名親屬想看看已做好的筆錄,一名警員表示“領導特別交代了,不讓你看。”這名親屬就在監護一欄簽字,證明“只是在場”。 
  追問四:是否打招呼? 
  對於報道稱有民警說“上面打了招呼”一事,東平縣公安局回應稱,目前,東平縣專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,一旦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。負責分管刑偵的東平縣公安局副政委馬扶軍今年6月開始負責此案,他在書面回覆中表示,“沒有任何人因為此案給自己打招呼”。 
  平平的家屬還向記者表達了對被拘留人“有關係”的擔憂,並提供了證據。比如,家屬提供的證據顯示,2014年1月8日,黃某峰在拘留所內使用手機自拍並上傳到QQ空間。 
  根據我國《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》第十五條之規定,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。第五十一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,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,經批准後,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。 
  東平警方9日書面答覆說,黃某峰在拘留所被執行拘留期間,使用手機的行為違反以上規定,暴露出拘留所管理不規範。目前已安排督察部門進行調查,對責任民警已停止執行職務。下一步將嚴肅整頓,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。
(編輯:SN1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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